範躍紅 阮水清
  本報訊(記者範躍紅 通訊員阮水清) 2015年1月4日一上班,浙江省衢州市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主任王榮國就打開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查看節前反貪部門立案的一起受賄案的扣押財物清單。“各種財物清清楚楚,法律手續一個不少。”王榮國說道。
  據介紹,為加強自偵案件涉案財物管理,提升司法規範化水平,2014年12月,衢州市檢察院出台了《涉案財物管理工作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確立了自偵案件涉案財物管理的兩項原則。
  一是“辦管分離”原則,自偵案件涉案財物由辦案部門負責查封、扣押、凍結,並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提出處理意見,由案管辦負責保管;由案管辦、行裝部門負責監督隨案移送、未返還扣押物品的拍賣、變賣、銷毀。同時,根據該《規定》,偵查部門在作出扣押決定後3個工作日內將財物移交案管辦,對於不動產、毒品及有危險性等不宜移送的物品,由辦案部門依法拍照或錄像後,將相關材料移交案管辦。案管辦在接收財物時,需對扣押審批手續是否完備,法律文書是否齊備,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移交,扣押清單記載的物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等主要特征是否與實物相符,扣押情況是否錄入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等事項進行審查。
  二是“錄管分離”原則,案管辦要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辦理入庫登記手續,將涉案財物轉移到專門場所進行保管,行裝部門對相關款項應逐案設立明細賬;案管辦要有專人負責財物保管,且負責財務保管的人員與負責辦理登記和出入庫手續的人員不得為同一人。此外,《規定》要求案件辦結後,自偵部門和公訴部門都應在作出相應處理決定時對涉案財物處理提出意見,經主管檢察長審批後送案管辦。提起公訴的案件,公訴部門應當在收到生效裁判後3個工作日內,對未移送法院的涉案財物提出處理意見,由案管辦會同行裝部門處理。
  為了加強對自偵案件涉案財物管理的監督檢查,該院還提出紀檢監察部門在自偵案件偵查終結前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逐項核對扣押財物及暫扣物品形成書面記錄。經核對有不一致的,應要求偵查部門進行核實、更正,相關記錄要在3個工作日內交案管辦備案。案管辦、紀檢監察部門、行裝部門每半年開展一次涉案財物檢查,防止已結案件涉案財物久拖不決。  (原標題:涉案財物去哪?案管辦一查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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